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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资低于最低标准保安告“东家”获补2.3万元

    信息发布者:马守成
    2017-11-28 17:45:42    来源:大河网   转载

    每月最多能请两天假,节假日也不能休息,发下来的工资平均算下来还没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高。2017年9月,在一家公司当保安的高师傅离职,要求该公司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补偿金,却遭到“东家”的百般推脱。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高师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3万余元,此事在网上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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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师傅的“追薪”之路可谓是一波三折。在首次双方协商无果后,他向惠济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惠济区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公司支付高师傅自2013年至2016年相应期间内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闹上法庭。庭审中,该公司表示,高师傅应聘进入单位,表明其对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的认可,高师傅工作期间出现旷工等现象,导致其工资被扣,公司不应向其支付补偿。惠济区人民法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计算,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公司支付给高师傅的工资比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少付1.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该部分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3万余元。

      网聚观点

      最低工资标准不可侵犯

      @申萨:政策就是要淘汰掉“员工月薪一千多还嫌多”的这种企业,觉悟低到这个程度,企业确实没有发展的必要了。

      大河网网友“法师ACE灿”:老板再不容易也是挣钱了,不挣钱的买卖谁干?再说一千多老板还嫌多,还克扣工资,这本应是法律义务。

      知乎网友“碎岁洋”:最低工资标准在随着经济发展水涨船高,这是劳动者衣食住行用的基本保障,也是不可侵犯的底线。

      专家观点

      正常劳动应受最低工资标准保障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马明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应就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必备条款作出约定。这些约定基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的协商,由双方自主决定,但这些自主是有限度的。最低工资制度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都不得违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实施最低工资制度,国务院劳动主管部门在1993年就发布了《企业最低工资标准》,2004年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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